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团体标准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管理工作,发挥专家在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根据日杂责与责任,保证“日杂团标”通过科学管理和规范化管理促行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实际需求,落实“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的职进本行业经济迈向更高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是非盈利的标准化技术专家组织,其专家自愿为日用杂品行业标准化工作做贡献,并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来源于全国日杂行业相关的科研单位、生产企业、大专院校、质量检测、标准化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和科技人员,在本专业领域技术、标准化工作等方面具有较高水平及丰富的工作经验,取得突出工作成绩和科研成果的专门人才。
第四条 专家通过全国日杂行业有关单位的组织推荐和自愿报名中产生。
第二章 专家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家的工作内容
1、负责起草“日杂团标”的技术标准体系规划。
2、负责团体标准计划项目在申报之后、立项之前的评估和审查。
3、对标准“送审稿”及其相关文件进行政策符合性、市场需求性、技术要求科学性、标准文件规范性等综合性方面的评价和审查,并提出切合实际的《审查意见》。
4、按照上述的《审查意见》及其标准“送审稿”的修改情况,对标准的“报批稿”及其相关文件,进行符合性方面的评价和审查。
5、标准批准发布之后,负责组织实施标准宣贯。
6、标准实施之后,根据市场的发展变化及其需求,对相关标准项目进行复审,并提出继续有效、修订或者废止的评价意见。
7、负责全国日用杂品行业标准化方面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专家应履行的义务
1、按照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评审等活动,提出专业意见,不得委托他人代评。
2、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保密规定,严禁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严禁泄露项目评审的内容、过程及结果等重要信息,不得侵犯被评审项目的知识产权。
3、参与评审的活动与本人或所在单位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4、不得接受或索取被评审项目有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5、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秘书处提交并更新信息。
第七条 专家参与评审活动的权利。
1、以个人身份独立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评审意见应有依据并编写清楚,结果与判断应有可靠的技术支持;
2、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报酬。
3、有权拒绝参加自己不熟悉的专业技术领域的评估活动。
4、可自愿退出专家委员会。
第八条 专家参加评审活动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1、作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参加参评项目的。
2、三年内曾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3、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4、与参评项目的承担单位发生法律纠纷的。
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专家委员会由协会负责管理。
第五章 专家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
第十条 基本条件
1、品德高尚,爱岗敬业,学风正派,工作严谨;社会公信力高,工作责任心强,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2、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3、具有五年以上标准化管理工作经历;
4、本科以上学历或获得副高专业技术职称5年以上。
5、在时间和精力上能保证完成评估、咨询等工作。
6、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院士、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或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可适当延长。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条件(满足三条,第2条必备)
1、具有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在课题中起关键作用,总排序前三名;
2、具有解决本技术领域关键性技术问题业绩,并为本行业生产和技术带来明显的安全、经济效益,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的知名度;
3、本人是所从事专业的技术带头人和单位业务骨干,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5年以上;
4、行业技术标准、规范主编者;
5、具有编写标准专业教材的经历,或有本专业领域的代表作。
第六章 推荐、选拔、聘请、使用和解聘程序
第十二条 推荐、选拔和聘任程序
1.公开征集或协会推荐。在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网站公开征集专家或协会提名经本人单位同意。
2.填写申请。符合条件的专家自愿填写《专家登记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秘书处。
3.资格核实。秘书处核实申请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聘任专家名单。
4.批准和公示。拟聘任专家由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审议和批准(首届专家由协会理事会审议和批准)。
第十三条 解聘程序
一、解聘原因:
1、因超龄等个人原因。
2、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3、在参加技术专家活动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接受或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馈赠、宴请或不正当利益的。
4、接受邀请后无故缺席2次的。
5、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6、触犯法律、法规而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7、违反保密条例,未经同意,泄漏评审技术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8、其他情形不适宜担任技术专家的。
二、解聘程序:
1、由秘书处核实相关情况,并提出解聘建议;
2、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审议并批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日杂团标专家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为专家提供相关服务工作。秘书处设在日杂协会。
第十五条 专家委员会秘书处每年年度对专家工作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提请专家委员会不再聘请作为专家。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后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